
二零一一年7月28日,被上訴人網址的blog版塊刊登了一篇有關上訴人企業主打產品的一家連鎖加盟餐館應用口水油的blog。同一年8月1號,該博主又在該網址以記者調查為由頭,再次發布有關該店鋪制做口水油全過程的文章內容。上訴人企業覺得被上訴人網址刊登的虛報信息造成上訴人整體形象和一切正常運營遭受極大沖擊性,馬上提起訴訟,要求民事判決網址馬上終止侵權責任,清除危害。網址在獲知轉截文章因涉嫌侵害上訴人利益后,在第一時間內即刪除了涉案人員內容。
歷經案件審理,人民法院覺得,上訴人企業在發覺該網址刊登轉截不實文章內容后,沒有第一時間聯絡網址解決該事項。人民法院將上訴人起訴狀團本、開庭審理法院傳票、舉證通知書等裁判文書寄來被上訴人后,被上訴人網址馬上對在其blog發布的該文章內容、視頻等開展了刪掉,理應評定被上訴人早已執行法定義務且侵權行為客觀事實早已不會有了,故餐飲管理公司認為網址終止侵權行為、清除危害的原因不可以創立,對其認為人民法院未予適用。陳雪竹 鐘容娟 本報訊記者 晨迪
審判長叫法
上訴人若立即與網址聯絡
能更強更快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要求“互聯網客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充分利用網絡損害他老百姓事利益的,理應擔負賠償責任……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收到通告后未立即采用相應措施的,對危害的擴張一部分與該互聯網客戶擔負法律責任。”此案中,網址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后馬上刪除了內容,因而評定該網址立即采用了相應措施,不組成網絡侵權。
上訴人發覺公眾號文章侵權行為后,挑選提起訴訟至人民法院。若受害者發覺公眾號文章侵權行為就立即與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對接,解決更快,實際效果更強。
留下聯系方式,我們將會在一個工作日內與你聯系